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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50016-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
GB50016-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
11.2.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:
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 50.0m 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;
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/s 的厂房(仓库);
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、电影院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广播电视楼、电信楼、财贸金融楼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/s 的其他公共建筑;
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;
5 按一、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。
11.2.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:
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 50.0m 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;
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/s 的厂房(仓库);
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、电影院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广播电视楼、电信楼、财贸金融楼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/s 的其他公共建筑;
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;
5 按一、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。










